文/華翰
在漢文帝以前,漢朝的法律基本沿襲了秦朝的法律,非常嚴酷。
如果是犯了謀反的罪名,那麼要死的不只是謀反的那個人,就連他的全家以及和他有親戚關係的所有人都要死,這就是「滅三族」;如果是犯了殺人罪,那麼就要被判處死刑,包括車裂、斬首和腰斬等;如果犯的是偷盜、傷人等罪行,則會被判處在臉上刺字的墨刑,或者是挖去鼻子,或者是割掉耳朵,或是砍去手腳等。也就是說,在那個時候,如果誰犯了法,不管是有意還是無意的,都要受到很嚴厲的懲罰。即使犯了法的人知道錯了,想要悔改,也會留下終身殘廢。
漢文帝十三年(西元前167年),緹縈的父親淳於意因為犯了罪被拉去見官(據其它史書記載,淳於意是因為給別人看病,失手把人治死,才被人家告的)。審判淳於意的官吏在查清案件的來龍去脈以後,決定判處淳於意「肉刑」(挖去鼻子、割掉耳朵或是砍去手腳等刑罰),並且命令獄官押著他趕往西漢國都長安,在那裏監押候審。
緹縈是淳於意的小女兒,知道這個消息之後,非常傷心,她不想看到自己的父親變成殘廢。於是,緹縈為了救父親,就給漢文帝寫了一封信,內容是:
「我的父親淳於意,本來是齊國的太倉令。做官的時候,他清正廉明、愛民如子,齊地所有的人都稱讚他。這樣的好官真是很難得!可是,他因為一次失誤被人家告了,而且還被判處了肉刑,這是多麼殘酷的事啊!
我知道,犯了法的人應該受到懲罰,本來我沒有甚麼可傷心的。但是,如果人死了,就不可能再活過來,而那些受了肉刑的人,也不會再長出鼻子、耳朵或是手腳。這樣一來,雖然犯法的人得到了應有的懲罰,可是如果他們從心裏知道錯了,想要改正錯誤也沒有機會了。他們是沒法回頭,無路可走了啊!
我是父親的女兒,應該替父親承擔一些責任。如今,我心甘情願到官府中做一名官婢,希望能夠讓我的父親不受那殘酷的肉刑,使他以後有機會改過自新,希望皇上能夠答應我的要求。」
漢文帝讀完緹縈的上書以後,被這個小女子的孝心和膽識深深的感動,於是他決定以緹縈救父的事情作為引子,廢除殘酷的刑罰。就在這一年的五月,漢文帝向天下下了新的詔書,大意是:
「朕讀過《詩經》,上面曾經說過:『如果一個人是平易近人、忠厚老實、為人大度的君子,那麼百姓們就會十分喜愛他,願意和他親近,甚至把他當成父母一樣。』現在的法律太苛刻了,如果有誰犯了錯,哪怕是一點點小錯,還沒對他進行教育,讓他認識到錯誤,就馬上對他實施嚴厲的懲罰。這樣一來,有些人知道錯了,想要悔過自新,可是我們沒有給他機會。這種法律從秦朝就已經開始,我們大漢還在沿襲,說實話,我對這種情況真的是又痛心,又憐憫啊!
我們不說別的,單單說肉刑。只要肉刑施加在人身上,輕的在臉上和身上刺字,重的要砍掉手和腳,挖掉鼻子和耳朵,更加殘酷的是有人還要忍受宮刑,從此再也不能生育。天下人都看到了,這些刑罰難道不夠殘酷嗎?難道還有甚麼道德可言嗎?難道這一切都符合所謂的百姓父母的稱呼和道義嗎?
為了天下的百姓,也為了我大漢朝的江山,朕決定從今以後廢除肉刑。凡是犯了罪的人,以前應該實施肉刑的,從現在起,都要用其它的刑罰來代替。凡是那些被判了肉刑的,也可以享受廢除以後的待遇。也就是說,那些被判了肉刑的人不用被砍去手腳,只要我們依據罪名的輕重讓他們好好服刑就可以了。
此外,再提一點,如果這個犯人在服刑期間沒有逃逸,只要服刑了一年,就可以免罪釋放了。以後,我們大漢的法律,應該廢除掉所有苛刻的刑罰,具體制定一些新的法律條文!」
後來,根據漢文帝的旨意,丞相張蒼和御史大夫馮敬,制定出很多新的刑罰條律,比如以前應該刺字的犯人,改判他們去做苦力;以前應該被挖鼻子的犯人,改判他們受300竹鞭;以前該砍下左腳的人,改為鞭打500下;該砍右腳以及那些殺人後自首的、貪贓枉法的人,改判在大街上受鞭打。
就這樣,緹縈以自己的孝心,感動了漢文帝;而漢文帝也藉此機會,廢除了殘酷的刑罰。
正是:
緹縈救父,孝感國君,
帝廢酷刑,萬民感恩;
君民一體,共享太平。
噫嘻盛哉,古風昌馨!◇
(事據《資治通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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