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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18日 星期六

公務員


鄉鎮長----公務員鄉鎮代表----民意代表村里長---公務員行政院政務委員---公務員縣市長----公務員立法委員--民意代表縣市議員---民意代表總統.副總統---- 公務員民意代表包括國民代表 \立委 \省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就是對政府機關有質詢權 還有預算編列否定權立委還具有修改法律  制定法律的權利

公務員[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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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公署官員
公務員亦可能等同公職人員,是一種職業,主要在政府機構工作,服務社會。公務員崗位結構通常都有共通點,包括編制有所限制、由政府以法律保障其身份、薪酬與福利。然而,並非所有在政府工作的僱員皆屬於公務員崗位或者架構。中華民國行憲前多稱公務員,行憲後正式的名稱為「公務人員」。

歷史 [編輯]

西方國家的公務員制度沿於英國的文官制度;而普遍認為世界上最早以考試方式取錄公職人員的是中國。隋唐年間的中國即設吏、兵兩部選拔文官及武官,及後又有科舉制度。
自由資本主義時期 [編輯]
資產階級革命後相當長的時間裡(直至19世紀末),政府的管理職能十分有限,主要是維護社會秩序,充當「守夜人」的角色。公職人員的任用仍以任命為主。在君主制國家,官職由國王恩賜、貴族委任或世襲;在共和制國家,則由總統等行政長官委任。現代資產階級政黨制度建立後,政黨政治操縱著國家權力的分配,政府公職人員也隨著執政黨的更替而不斷變動。恩賜官職與政黨分贓導致了大量貪污腐敗。在這樣的背景下,國家公職人員的管理並沒有形成法律的規範與相應的制度。
公務員制度的創立 [編輯]
19世紀的後30年裡,在兩次科技革命與產業革命的推動下,工業生產迅速發展,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議會至上」的時代結束了,隨之而來的是「行政專橫」。國家行政管理職能迅速增強,迫切需要改革公職任用制度,提高行政效率。19世紀末20世紀初,西方主要的幾個國家先後創立了公務員制度。
英國
19世紀初,英國在印度設立了赫爾利伯略行政管理學校(Hailybury)專門培訓和訓練印度行政官員。1853年,東印度公司的特許狀期滿,向英國國會申請新的特許狀,英國國會委派了以議員巴倫·麥考萊(Baron Macaulay)為首的3人小組進行調查,麥考萊提出赫爾利伯略行政管理學校公開競爭選材經驗的報告,即《麥考萊報告》。不久,財政部常務次官查理斯·屈維廉(Charles Trevelyan)與史丹福·諾斯科特(Stanfford Northcote)在1854年提出了著名的《諾斯科特-屈維廉報告》。該報告首次以官方文件形式將政府公職人員統稱為「文官」(Civil Service,複數集合名詞;Civil Servant,單數名詞)。1854年,英國在克里米亞戰爭中的失利使得首相巴麥尊子爵(3rd Viscount Palmerston)不得不在次年5月21日頒布《關於錄用國王政府文官的樞密院令》,該法令責成英國政府專門成立不受黨派干涉,獨立主持文官招生考試的3人文官事務委員會。1859年,英國議會頒布《文官退休法》明確了文官的範圍。1870年英國樞密院法令再次確認文官的公開競考擇優錄取原則,這一法令標誌著英國現代文官制度的建立。
美國
德國
法國
日本
二戰後各國公務員制度的調整 [編輯]
現代公務員制度 [編輯]

 英國 [編輯]
主條目:英國公務員服務
英國的公務員原本稱為 Crown servant,即國王或女王的僕人,至近代改為 Civil servant,通常譯為「文官」,指中央政府系統非選舉產生及非政治任命的常務次官,不包括經選舉或者政治任命產生的內閣成員及各部政務次官、政治秘書等政務官。許多英聯邦國家屬於此類型。其特點是:
擇優而任:公務員由一相對中立的考試制度招聘,以確保才能。
政治中立(或稱行政中立):公務員不會因政權(執政黨)的更替而更換;公務員主要的工作是研究、制訂方案及執行,而非決定政策;政策失敗,公務員亦不用下臺,以利社會穩定。
 中華民國 [編輯]
參見:中華民國公職人員及台灣國家考試
中華民國憲法上對公職人員的稱謂共有九種,分別是「現役軍人、公務員、官吏、文武官員、政府人員、法官、公務人員、自治人員、文官」。」「公職人員」指的是狹義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範的人員,以及廣義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財產申報之人員而言。也就是說狹義的「公職人員」則僅指公職人員,例如:總統、縣市長、鄉鎮市長、立法委員等經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範的人員而已。「公務員」則有刑法上的公務員與行政上的公務員,刑法上的公務員指的是刑法第10條第2項定義的公務員,行政上的公務員則可分:最狹義的「刑法上的公務員」、狹義的「公務員任用法令任用的公務員」、廣義的「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的公務員」,以及最廣義的「任何服務於政府的人員」至於是否領有俸給則不在所問(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
中華民國的公務員廣義的定義為「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公務員服務法§24);然公務員之選任,需經考選部以國家考試之方式錄取,取得資格者,均為廣義之公務員,而在中華民國公務員分成14職等,由銓敘部核定其職等:
常任公務員—須經國家考試及格
具有博士學位或高考二級考試及格者→得應高考一級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九職等任用資格。
具有碩士學位或高考三級考試及格者→得應高考二級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七職等任用資格。
具有大專畢業學歷或普通考試及格者→得應高考三級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具有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初等考試及格者→得應普通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國民年滿十八歲者→得應初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中華民國刑法中之公務員定義:
身分公務員:透過考試銓敘或者選舉而生,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或者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授權公務員:依法令從事於公眾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因法令規定將特定公眾事務交由特定團體來管理),或者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之委託而從事與委託機關職務有關之公眾事務者。
本文後半部分內容出處為張麗卿教授著作《刑法總則與運用》一書,請自行參照。
台灣地區公務人員人數 [編輯]
本文人數統計以中華民國政府實際統制範圍台澎金馬等區域為限。
1. 現役軍人(2012年): 三軍共約29萬人(含職業軍人與義務役軍人)
2. 政府公務人員聘僱總數於2011年12月為止,中央政府(一府五院)與地方政府共317,829人。
  大致包含分類如下,
  - 政府機關(227,071人)
  - 公營事業機構(71,035人):各縣(市)鄉鎮營事業機構/國營事業(中華郵政,台鹽,台糖,台電,台水,中油,中鋼...)
  - 衛生醫療機構(19,723人):各縣(市)衛生局及所屬/各縣(市)立醫院/各鄉鎮市區衛生所...

3. 各級公立學校(職員)共25,494人。

 香港 [編輯]
主條目:香港公務員
香港的公務員制度大部分源自英國,但有一點不同。香港的政策局局長(負責制訂特定範疇政策,類似英國的大臣)原本也是公務員,而非像英國的部長般是政治任命,並要負擔政治責任。後來,時任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董建華推行主要官員問責制,上述局長遂改為政治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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