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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更新日期:2013..11
一、勞工素質及結構
新加坡2012年總勞動人口335.8萬人,其中外籍工作者 約有126.8萬人,約占總體就業人口的38%。勞動供應不足一直是新加坡經濟發展之阻礙因素,各行各業各層次之勞力一直呈現供不應求之局面,因此針對低層次勞力不足問題,新加坡政府採取適度引進外籍勞工以為因應,中高層次技術勞力則經由各種勞工訓練計劃,在質與量上不斷提高以應付各行業之需求。
新加坡2011年失業率為2%,若依教育程度區分,擁有學位之勞工失業率從2010年2.6%下降到2011年的2%,新加坡的外勞准證制度分為就業准證(Employment Pass, EP)、S准證(S Pass)及工作准證(Work Permit, WP)等3大類工作簽證。就業准證主要又分為P1、P2及Q1等3種。申請准證時必須要有一名本地擔保人,通常由雇主擔任。准證之有效期限須視新加坡人力部審查結果個別認定,有關准證之相關申請標準,詳如下表:
准證 | 條件 | 備註 |
P1 就業准證 |
| 新加坡針對固定月收入達12,000新元以上外籍工作者,另設有「個人化就業准證(Personalised Employment Pass ,PEP)」,提供給希望在新加坡工作、但不必受制於特定雇主的外籍人士。此類准證的持有者甚至在離職後也能繼續在新加坡居留長達6個月的時間,以便尋找新的就業機會。 |
P2 就業准證 |
| |
Q1 就業准證 | (年輕之大學畢業生)固定月收入達3,000新元以上(針對資深之外籍人士須符合更高之收入要求。) | |
S准證 | 適用於中等技能之外籍勞工,其固定月收入須達2,000新元以上。 | 依據新加坡2013年預算案,自2013年7月起S准證之固定月收入標準將調高為2,200新元。 |
工作准證(Work Permit) | 適用於固定月收入低於2,000新元之外籍勞工。 | 外籍受雇者年齡需滿16歲且不超過50歲,馬來西亞籍員工則不可超過58歲。 |
新加坡2012年失業率為2%,若依教育程度區分,擁有學位(Degree)之勞工失業率從2011年2%上升到2012年的2%,學歷在中學以下失業率從2011年2.4%下降為2012年1.9%。2012年40歲已上之勞工失業率1.9%,30歲以下之勞工失業率為4.3%。
外籍工人之僱用則需衡量其擁有之技術重要性與否或目前勞動市場對所需勞工類別是否缺乏而定,法律規定外籍勞工限從事製造、旅館、造船、建築和家庭幫佣等行業,製造業僱用外籍勞工依工廠規模訂有人數上限規定。星國勞工政策為不鼓勵雇用非技術外籍勞工,近年來政府逐漸提高非技術型外勞的稅捐,進而使雇主提高生產力,避免過度依賴外勞,以免影響產業升級。
二、勞工法規
僱用和勞工關係的基本條件均規範於就業法和工業關係法中。其他由工會和僱主就提供勞務的條件所達成的協議則包含於集體契約裏。契約通常須經工業仲裁法庭的許可。工資調整的原則由代表政府、資方、工會三方意見的全國工資理事會(NWC:National Wages Council)決定。這種有秩序地達成工資提高的方式,對於提升工業水準和勞資和諧均有很大的助益。
法令規定各公民營工廠之勞工人數超過50名,得成立工會組織,以保障勞方權益。僱主須同意工廠內工會選派代表參與職工總會之各項會議與有關活動。僱主對工會活動一般均採容忍之態度,並透過協商之方式處理勞資糾紛。一旦糾紛無法解決,大多移請勞工部仲裁。由於僱佣法對勞資雙方權利義務規定明確,僱主只要依法行事,如勞工違紀,馬上書面申誡警告或記過,留下記錄日後移送仲裁處理時,較無爭議。
現行有關勞工之法規如下:
The Employment Act, Cap. 91
The 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Cap. 136 (Revised Edition)
The Retirement and Re-employment Act
The Children Development Co-Saving Act
The Employment of Foreign Workers Act, Cap. 91A (Revised Edition 1991)
The Trade Disputes Act, Cap. 331 (Revised Edition 1985)
The Retirement Age Act, Cap. 274A (Revised Edition 1994)
The Employment Agencies Act, Cap. 92 (Revised Edition 1985)
The Trade Unions Act, Cap. 333 (Revised Edition 1985)
Part III of the Criminal Law (Temporary Provisions) Act, Cap. 67 (Revised Edition 1985)
Holidays Act, Cap. 126 (Revised Edition 1985)
The Singapore Labour Foundation Act, Cap. 302 (Revised Edition 1985)
前揭法律條文之完整條文,可由新加坡法規資料庫檢索查詢,網址:http://statutes.agc.gov.sg。
三、勞動條件
(一)平均工資/月(美元)
新加坡無法定最低工資標準,工資係由全國工資理事會提出建議,再由雇主及受雇員工依此談判結果及市場行情而議定。
外籍勞工之工資實際上較本國勞工之薪金低出甚多,而各方面所應享有之福利亦不能與本國勞工相提並論,相距甚遠。新加坡平均工資及主要行業平均薪資請詳見附錄四。
(二)加班工作工資增加率及假日工作工資增加率
基本月薪不超過S$4,500之員工,標準工作小時為每週44小時,但允許雇主彈性調整至48小時,惟接下來之第2週以不超過88小時為原則。無法定最低工資規定。工人平日加班工資為平常工資的1.5倍,星期例假日加班工資則為平常工資之2倍,除非獲勞工部許可,不然1個月至多加班72小時。
(三)特別休假日數
服務第1年可享有7日休假,第2年有8日,隨著年資增加,每年休假日數亦增加,惟1年至多享有14日休假。
(四)資遣費給付規定
- 員工須連續為雇主服務至少3年,才可享有資遣給付。
- 就業法中並未明文規定資遣費之金額,而是由勞資共同商議。
- 除非合約中有規定,否則給付資遣費之金額將由雇主及雇員雙方協商而定。
(五)退休金給付規定
- 員工須連續為雇主服務至少5年,才享有退休給付。
- 若雇主及員工每月按時繳交中央公積金,則雇主不需給員工退休金。
(六)獎金、福利(包括年終獎金或分配紅利,膳、宿、交通補助等)
工資除正常工資(含加班及食物津貼在內)外,尚包括額外工資(即指包括年終獎金、不休假獎金、工資補助及其他獎金等),星國無交通補助,上述正常工資及額外工資均係以全國工資理事會所建議之加薪或薪金調整及發年終獎金之幅度,做為指導原則,並為雇主與工會或員工談判之準則。
(七)女工分娩假:
- 員工在提出分娩通知前已為同一雇主至少工作180日,則可享有8週產假,4週生產前,4週生產後。
- 若雙方同意可將產前假移至產後,若在產假期間上班,則須補假或多付1倍薪資。
- 惟請產假須於生產前1週內或生產當日通知雇主,否則產假期間只給一半薪水。
(八)育嬰假:
無規定(女性員工若擬請育嬰假,全視雇主決定),然新加坡為講究經濟效率之國家,雇主多不願雇員請假,即使婚、喪假亦如是,且婚喪及生產均不似我國另有補助。
(九)陪產假:
父親在前3個小孩生產時,可有各3天陪產假。
(十)病假:
1年不住院有薪病假14日,若需住院,則含不住院病假在內1年至多給予60日病假。
(十一)職業災害補償
- 重傷賠償:賠償額計算公式為每月收入×賠償率×損失工作能力%,賠償額最高為新幣180,000元×損失工作能力%,最低為新幣60,000元×損失工作能力%,若傷者變成植物人或長期需人照料,可再獲賠償額25%之賠償(即125%)。
- 傷亡賠償:賠償額計算公式為每月收入×賠償率。依靠傷亡雇員扶養得親屬可獲賠償額最高為新幣148,000元,最低為新幣47,000元。。※賠償率則視工人年齡而定,年齡越高,賠率越少(謹節錄賠償率表如下,完整表格可參考新加坡人力部工傷賠償利益及索償程序指南)
賠償率表 Age of Workman Multiplying Factors in Permanent
Incapacity CasesMultiplying Factors
in Fatal Cases41 142 107 42 140 106 43 138 105 44 136 104 45 134 103 46 132 102 47 130 101 48 128 100 49 126 98 50 124 96 51 122 94 52 120 92 53 118 90 54 116 88 55 114 86 56 111 84 57 108 82 58 105 80 59 102 78 60 99 75 61 96 72 62 92 68 63 87 63 64 82 58 65 77 53 66 and above 72 48
因職業而造成之傷害分兩種:
(十二)勞資關係
- 新加坡雖然在2012年底出現超過100多名中國大陸籍司機集體罷工事件,但整體而言新加坡勞資關係和諧,罷工情形仍十分罕見。WEF《2011/2012世界競爭力報告》亦將新加坡勞資關係合諧度評為世界第2名。
- 代表政府、勞、資三方面之全國工資理事會(National Wage Council)每年均建議三方面均可接受之工資指導原則,因而促進社會之安定及勞資關係之改善。
(十三)勞工訓練
1992年4月1日新加坡教育部成立技術教育中心(Institute of Technical Education, ITE)取代先前之職業訓練局(Vocational & Industrial Training Board),為新加坡發展和管理職業及工業訓練的主管機關,並兼負有不斷提供更新訓練課程之責。
該教育中心的主要業務是提供全天的訓練課程。目前其轄下共有3個訓練學院(ITE College Central, ITE College East, College West),這些學院提供全天或半天課程,範圍包括實用藝術、商業、工業和服務業的各種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