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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31日 星期六

台商網- 新加坡- 投資環境簡介- 勞工

台商網- 新加坡- 投資環境簡介- 勞工

作更新日期:2013..11

一、勞工素質及結構

  新加坡2012年總勞動人口335.8萬人,其中外籍工作者 約有126.8萬人,約占總體就業人口的38%。勞動供應不足一直是新加坡經濟發展之阻礙因素,各行各業各層次之勞力一直呈現供不應求之局面,因此針對低層次勞力不足問題,新加坡政府採取適度引進外籍勞工以為因應,中高層次技術勞力則經由各種勞工訓練計劃,在質與量上不斷提高以應付各行業之需求。
  新加坡2011年失業率為2%,若依教育程度區分,擁有學位之勞工失業率從2010年2.6%下降到2011年的2%,新加坡的外勞准證制度分為就業准證(Employment Pass, EP)、S准證(S Pass)及工作准證(Work Permit, WP)等3大類工作簽證。就業准證主要又分為P1、P2及Q1等3種。申請准證時必須要有一名本地擔保人,通常由雇主擔任。准證之有效期限須視新加坡人力部審查結果個別認定,有關准證之相關申請標準,詳如下表:


准證條件備註
P1 就業准證
  1. 固定月收入達8,000新元以上。
  2. 申請人具有合格之學歷及專業技能。
新加坡針對固定月收入達12,000新元以上外籍工作者,另設有「個人化就業准證(Personalised Employment Pass ,PEP)」,提供給希望在新加坡工作、但不必受制於特定雇主的外籍人士。此類准證的持有者甚至在離職後也能繼續在新加坡居留長達6個月的時間,以便尋找新的就業機會。
P2 就業准證
  1. 固定月收入達4,500新元以上。
  2. 申請人具有合格之學歷及專業技能。
 
Q1 就業准證(年輕之大學畢業生)固定月收入達3,000新元以上(針對資深之外籍人士須符合更高之收入要求。) 
S准證適用於中等技能之外籍勞工,其固定月收入須達2,000新元以上。依據新加坡2013年預算案,自2013年7月起S准證之固定月收入標準將調高為2,200新元。
工作准證(Work Permit)適用於固定月收入低於2,000新元之外籍勞工。外籍受雇者年齡需滿16歲且不超過50歲,馬來西亞籍員工則不可超過58歲。
  新加坡2012年失業率為2%,若依教育程度區分,擁有學位(Degree)之勞工失業率從2011年2%上升到2012年的2%,學歷在中學以下失業率從2011年2.4%下降為2012年1.9%。2012年40歲已上之勞工失業率1.9%,30歲以下之勞工失業率為4.3%。
  外籍工人之僱用則需衡量其擁有之技術重要性與否或目前勞動市場對所需勞工類別是否缺乏而定,法律規定外籍勞工限從事製造、旅館、造船、建築和家庭幫佣等行業,製造業僱用外籍勞工依工廠規模訂有人數上限規定。星國勞工政策為不鼓勵雇用非技術外籍勞工,近年來政府逐漸提高非技術型外勞的稅捐,進而使雇主提高生產力,避免過度依賴外勞,以免影響產業升級。

二、勞工法規

 僱用和勞工關係的基本條件均規範於就業法和工業關係法中。其他由工會和僱主就提供勞務的條件所達成的協議則包含於集體契約裏。契約通常須經工業仲裁法庭的許可。工資調整的原則由代表政府、資方、工會三方意見的全國工資理事會(NWC:National Wages Council)決定。這種有秩序地達成工資提高的方式,對於提升工業水準和勞資和諧均有很大的助益。
  法令規定各公民營工廠之勞工人數超過50名,得成立工會組織,以保障勞方權益。僱主須同意工廠內工會選派代表參與職工總會之各項會議與有關活動。僱主對工會活動一般均採容忍之態度,並透過協商之方式處理勞資糾紛。一旦糾紛無法解決,大多移請勞工部仲裁。由於僱佣法對勞資雙方權利義務規定明確,僱主只要依法行事,如勞工違紀,馬上書面申誡警告或記過,留下記錄日後移送仲裁處理時,較無爭議。
  現行有關勞工之法規如下:
The Employment Act, Cap. 91
The 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Cap. 136 (Revised Edition)
The Retirement and Re-employment Act
The Children Development Co-Saving Act
The Employment of Foreign Workers Act, Cap. 91A (Revised Edition 1991)
The Trade Disputes Act, Cap. 331 (Revised Edition 1985)
The Retirement Age Act, Cap. 274A (Revised Edition 1994)
The Employment Agencies Act, Cap. 92 (Revised Edition 1985)
The Trade Unions Act, Cap. 333 (Revised Edition 1985)
Part III of the Criminal Law (Temporary Provisions) Act, Cap. 67 (Revised Edition 1985)
Holidays Act, Cap. 126 (Revised Edition 1985)
The Singapore Labour Foundation Act, Cap. 302 (Revised Edition 1985)
  前揭法律條文之完整條文,可由新加坡法規資料庫檢索查詢,網址:http://statutes.agc.gov.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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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勞動條件

(一)平均工資/月(美元)

  新加坡無法定最低工資標準,工資係由全國工資理事會提出建議,再由雇主及受雇員工依此談判結果及市場行情而議定。
  外籍勞工之工資實際上較本國勞工之薪金低出甚多,而各方面所應享有之福利亦不能與本國勞工相提並論,相距甚遠。新加坡平均工資及主要行業平均薪資請詳見附錄四。

(二)加班工作工資增加率及假日工作工資增加率

  基本月薪不超過S$4,500之員工,標準工作小時為每週44小時,但允許雇主彈性調整至48小時,惟接下來之第2週以不超過88小時為原則。無法定最低工資規定。工人平日加班工資為平常工資的1.5倍,星期例假日加班工資則為平常工資之2倍,除非獲勞工部許可,不然1個月至多加班72小時。

(三)特別休假日數

  服務第1年可享有7日休假,第2年有8日,隨著年資增加,每年休假日數亦增加,惟1年至多享有14日休假。

(四)資遣費給付規定

  1. 員工須連續為雇主服務至少3年,才可享有資遣給付。
  2. 就業法中並未明文規定資遣費之金額,而是由勞資共同商議。
  3. 除非合約中有規定,否則給付資遣費之金額將由雇主及雇員雙方協商而定。

(五)退休金給付規定

  1. 員工須連續為雇主服務至少5年,才享有退休給付。
  2. 若雇主及員工每月按時繳交中央公積金,則雇主不需給員工退休金。

(六)獎金、福利(包括年終獎金或分配紅利,膳、宿、交通補助等)

  工資除正常工資(含加班及食物津貼在內)外,尚包括額外工資(即指包括年終獎金、不休假獎金、工資補助及其他獎金等),星國無交通補助,上述正常工資及額外工資均係以全國工資理事會所建議之加薪或薪金調整及發年終獎金之幅度,做為指導原則,並為雇主與工會或員工談判之準則。

(七)女工分娩假:

  1. 員工在提出分娩通知前已為同一雇主至少工作180日,則可享有8週產假,4週生產前,4週生產後。
  2. 若雙方同意可將產前假移至產後,若在產假期間上班,則須補假或多付1倍薪資。
  3. 惟請產假須於生產前1週內或生產當日通知雇主,否則產假期間只給一半薪水。

(八)育嬰假:

  無規定(女性員工若擬請育嬰假,全視雇主決定),然新加坡為講究經濟效率之國家,雇主多不願雇員請假,即使婚、喪假亦如是,且婚喪及生產均不似我國另有補助。

(九)陪產假:

  父親在前3個小孩生產時,可有各3天陪產假。

(十)病假:

  1年不住院有薪病假14日,若需住院,則含不住院病假在內1年至多給予60日病假。

(十一)職業災害補償

    因職業而造成之傷害分兩種:
  1. 重傷賠償:賠償額計算公式為每月收入×賠償率×損失工作能力%,賠償額最高為新幣180,000元×損失工作能力%,最低為新幣60,000元×損失工作能力%,若傷者變成植物人或長期需人照料,可再獲賠償額25%之賠償(即125%)。
  2. 傷亡賠償:賠償額計算公式為每月收入×賠償率。依靠傷亡雇員扶養得親屬可獲賠償額最高為新幣148,000元,最低為新幣47,000元。。
      ※賠償率則視工人年齡而定,年齡越高,賠率越少(謹節錄賠償率表如下,完整表格可參考新加坡人力部工傷賠償利益及索償程序指南)
    賠償率表
    Age of WorkmanMultiplying Factors in Permanent
    Incapacity Cases
    Multiplying Factors
    in Fatal Cases
    41142107
    42140106
    43138105
    44136104
    45134103
    46132102
    47130101
    48128100
    4912698
    5012496
    5112294
    5212092
    5311890
    5411688
    5511486
    5611184
    5710882
    5810580
    5910278
    609975
    619672
    629268
    638763
    648258
    657753
    66 and above7248

(十二)勞資關係

  1. 新加坡雖然在2012年底出現超過100多名中國大陸籍司機集體罷工事件,但整體而言新加坡勞資關係和諧,罷工情形仍十分罕見。WEF《2011/2012世界競爭力報告》亦將新加坡勞資關係合諧度評為世界第2名。
  2. 代表政府、勞、資三方面之全國工資理事會(National Wage Council)每年均建議三方面均可接受之工資指導原則,因而促進社會之安定及勞資關係之改善。

(十三)勞工訓練

  1992年4月1日新加坡教育部成立技術教育中心(Institute of Technical Education, ITE)取代先前之職業訓練局(Vocational & Industrial Training Board),為新加坡發展和管理職業及工業訓練的主管機關,並兼負有不斷提供更新訓練課程之責。
  該教育中心的主要業務是提供全天的訓練課程。目前其轄下共有3個訓練學院(ITE College Central, ITE College East, College West),這些學院提供全天或半天課程,範圍包括實用藝術、商業、工業和服務業的各種技術。

2014年5月30日 星期五

【公務人員及格取得資格&薪資給與】

【前言】 
在不景氣的年代,M型社會的現象,成為台灣經濟層面的面貌,而屬於非高收入族群的勞工,公務人員的高薪、優渥福利及未來的穩定生活成為社會就業人口的嚮往工作,原因在哪?讓我們為公務人員的取得資格及薪資做個簡介。

【公務人員及格取得資格&薪資給與】
◎高考三級、普通考試、初等考試、地方特考、身心障礙特考、原住民特考
等級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等級起敘薪資給與
俸額專業加給合計
高考三等/特考三等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24,440元18,910元43,350元
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25,435元20,790元46,225元
普通考試/特考四等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18,445元17,830元36,275元
初等考/特考五等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11,635元17,710元29,345元
【註】:
1.本表係以現行一般行政機關(銓敘部)為計算實例,供應考人參考,惟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2.薪資給與:
(1)包含本俸+專業加給,但尚未扣除公保、健保、退撫提存、所得稅等。
(2)指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之給與。
3.實際薪資,仍以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司法官特考
等級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等級起敘薪資給與
三等職前訓練期間: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支給43,350元
訓練期滿及格:分發擔任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約98,000元
【註】:
1.薪資給與包含本俸+專業加給,但尚未扣除公保、健保、退撫提存、所得稅等。
2.實際薪資,仍以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司法特考
等級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等級起敘薪資給與
四等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薪俸及第四職等專業加給約36,505元
【註】:
1.本表以法院書記官為例。
2.薪資給與包含本俸+專業加給,但尚未扣除公保、健保、退撫提存、所得稅等。
3.紀錄書記官可另按月增支專業加給4,700元。
4.實際薪資,仍以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警察特考、一般警察特考
等級類科初任警正或警佐者,等級起敘薪資給與
三等行政警察以警正四階任用,自四階三級起敘,先以警佐一階任用者,自一階一級起敘
約52,000元
消防警察
約51,150元
四等行政警察以警佐三階任用,自三階三級起敘
約42,000元
消防警察
約43,730元
【註】:
1.本表以行政警察及消防警察為例。
2.薪資給與:
(1)包含本俸+專業加給,但尚未扣除公保、健保、退撫提存、所得稅等。
(2)指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之給與。
3.實際薪資,仍以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22 (附表一附表二 )

◎鐵路特考
資位別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等級起敘薪資給與
薪額
專業加給
營運獎金
合計
高員三級
24,080元
14,595元
4,000元
42,675元
員級
19,120元
12,860元
3,500元
35,480元
佐級
17,280元
12,700元
3,300元
33,280元
【註】:
1.各類科人員任用支薪,均適用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同一專業加給表。
2.薪資給與:
(1)包含本俸+專業加給,但尚未扣除公保、健保、退撫提存、所得稅等。
(2)指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之給與。
3.實際薪資,仍以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關務特考
等級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等級起敘薪資給與
三等高級關務員三階本俸一級起敘
約51,000元
四等關務員三階本俸一級起敘
約42,000元
五等關務佐三階本俸一級起敘
約32,000元
【註】:
1.薪資給與:
(1)包含本俸+專業加給,但尚未扣除公保、健保、退撫提存、所得稅等。
(2)指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之給與。
2.實際薪資,仍以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稅務特考
等級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等級起敘薪資給與
三等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薪俸
約48,970元
四等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薪俸及第四職等專業加給
約39,125元
【註】:
1.薪資給與:
(1)包含本俸+專業加給,但尚未扣除公保、健保、退撫提存、所得稅等。
(2)指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之給與。
2.實際薪資,仍以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調查局特考
等級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等級起敘薪資給與
三等以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任用敘薪
約70,000元
【註】:
1.薪資給與:
(1)包含本俸+專業加給,但尚未扣除公保、健保、退撫提存、所得稅等。
(2)指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之給與。
2.實際薪資,仍以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國安特考

等級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等級起敘薪資給與
三等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薪俸
約46,225元
四等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薪俸
約36,275元
五等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薪俸
約29,345元
【註】:
1.薪資給與:
(1)包含本俸+專業加給,但尚未扣除公保、健保、退撫提存、所得稅等。
(2)指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之給與。
2.實際薪資,仍以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外交特考

等級類科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等級起敘薪資給與
三等
外交領事人員
1.受訓期間: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發給
約43,350元
2.訓練期滿及格:分發科員或相當職務任用,支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薪俸
約48,000元
國際新聞人員
1.受訓期間: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發給
約43,350元
2.訓練期滿及格:分發科員或相當職務任用,支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薪俸
約51,580元
四等
外交行政人員
1.受訓期間:按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發給
約36,275元
2.訓練期滿及格:分發助理員或相當職務任用,支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及第四職等專業加給
約38,075元
【註】:
1.薪資給與:包含本俸+專業加給,但尚未扣除公保、健保、退撫提存、所得稅等。
2.外派時,另核予一千餘至六千餘美金地域加給。
3.實際薪資,仍以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公路特考 
(1)特種考試交通事業公路人員考試各資位別初任待遇
資位別待遇
高員三級約42,175元
員級約34,980元
佐級約32,480元

(2)未實施用人費率交通事業機構職員薪額及專業加給                 (單位:新台幣/元)
薪級薪點薪額專業加給薪級薪點薪額專業加給
180056,13033,9352438529,17016,110
279054,66528,7452537028,325
378053,2052636027,61016,090
475051,34027,2802735026,91015,205
573050,1802834026,205
671049,00527,1752933025,515
769047,8253032024,805
867046,64524,9303131024,12014,130
965045,4753230023,47013,495
1063044,3103329022,730
1161043,1253428022,09513,380
1259041,51023,8253527021,430
1355039,9953626020,910
1453539,1303725020,185
1552038,1253824019,695
1650537,1003923019,26013,280
1749036,15020,8854022018,79513,220
1847535,05518,6454121018,295
1946034,04018,6204220017,800
2044533,0154319017,345
2143032,00018,5404418016,855
2241530,92016,1104517016,365
2340030,0054616015,880
1.本表專業加給之適用對象: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公路總局、台灣汽車客運公司。
2.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不列入退休、撫卹、保俸計算。
3.本表自民國100年7月1日生效。

(3)交通部公路總局員工工作獎金級點表
職稱級點附註
局長、副局長7.5本級點標準表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員工工作獎金支給要點第十九點訂定,其級點折合率由公路總局視財務狀況及實際情形報請上級核定計發。
主任秘書7.0
監理處處長、副處長、監理所所長、副所長、汽訓中心主任、副主任、總幹事、局內處室主管、副主管、副團長6.5
正工程司、專門委員6.0
副工程司兼主管、秘書、課長、站長、組長、主任、副主任5.5
副工程司、專員、視察、副站長、分站長、主任講師、教管、帳務檢查員、高級分析師5.0
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4.5
幫工程司、稽查、會計員、人事管理員、股長、主任課員、講師、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勞工安全管理員4.0
工務員、課員、材料管理員、助理講師、組員、會計佐理員、人事助理員、組員、設計員、管理員3.5
助理工務員、監工員、站務員、材料員、辦事員、護士3.0
書記、雇員2.5
操作士、機務士、路燈修理士、工務士、材料試驗士、養路士、事務士、文書士2.0
工友、廚工1.0

(4)交通部公路總局暨所屬機關主管職務加給標準表(單位:新台幣/元)
單位\區別職稱月支數額
總局局長22,190
副局長、總工程司、主任秘書19,530
副總工程司16,850
組長、室主任14,170
副組長、副主任、專門委員、科長11,490
附屬機構處長、所長、汽訓中心主任14,170
副處長、副所長、汽訓中心副主任11,490
室主任、課長、段長、場長、隊長、工務所主任、監理站長8,810
副段長、監理副站長、監理分站長6,130
人事管理員、會計員、股長、監工站站長3,450
【註】:本表自民國100年7月1日起實施。 

◎社福特考
等級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等級起敘薪資給與
三等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薪俸約46,225元
四等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薪俸約36,275元
【註】
1.薪資給與:
(1)包含本俸+專業加給,但尚未扣除公保、健保、退撫提存、所得稅等。
(2)指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之給與。
2.實際薪資,仍以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